天津市北辰区沁河北道南(南仓村集体土地)地块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2021-01-21| 发布者: 政工部| 查看: 6059| 评论: 0

摘要: 天津市北辰区沁河北道南(南仓村集体土地)地块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主要内容) ——河北华勘资环勘测有限公司 1 概述 1.1 项目概况 2019年2月受天津市北辰区土地整理中心委托,河北华勘资环勘测有限公司承担了 ...

天津市北辰区沁河北道南(南仓村集体土地)地块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主要内容)

——河北华勘资环勘测有限公司

1 概述

1.1 项目概况

20192月受天津市北辰区土地整理中心委托,河北华勘资环勘测有限公司承担了天津市北辰区沁河北道南(南仓村集体土地)地块项目(以下简称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该地块未来规划为第一类用地中居住用地(R)。

201911月经多方协调完成天津市北辰区沁河北道南(南仓村集体土地)地块初步调查工作,20206月根据初步调查结论开展地块详细调查工作,地块现场采样监测调查工作于610日工作全部结束。2020824日地块调查报告通过专家评审。

1.2 评估范围

地块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铁东北路,具体规划四至范围:东至潞江路,西至铁东北路,南至沁河中道,北至沁河北道。规划总用地面积70059.32m2105.09亩)。调查区范围及拐点坐标(甲方提供)见图1-1及表1-1

1-1 调查范围边界拐点坐标表

1-1  地块调查范围图

1.3 评估目的

1、依据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通过危害识别、暴露评估、毒性评估、风险表征等工作,判断污染地块土壤对人体健康风险是否可接受。

2、计算基于致癌效应和非致癌效应的土壤风险控制值、修复范围,并提出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建议。

1.4 评估方法和工作内容

污染场地健康风险评估工作内容包括危害识别、暴露评估、毒性评估、风险表征,以及土壤和地下水风险控制值的计算。

危害识别:收集场地环境调查阶段获得的相关资料和数据,明确污染场地土壤和地下水关注污染物,掌握场地内关注污染物的浓度及空间分布,明确规划土地利用方式,分析可能的敏感受体。根据不同的土地利用方式,常见敏感受体有居民(儿童和成人)、商业人员、场内工人、地下水体等。

暴露评估:在危害识别的基础上,分析场地内关注污染物迁移和危害敏感受体的可能性,确定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的主要暴露途径和暴露评估模型,确定污染物在环境介质中的迁移方式,建立污染源-污染物迁移路径-敏感受体场地概念模型,确定评估模型参数取值,计算敏感人群对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的暴露量。

毒性评估:在危害识别的基础上,分析关注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效应, 包括致癌效应和非致癌效应,确定与关注污染物相关的参数,包括参考剂量、参考浓度、致癌斜率因子和呼吸吸入单位致癌因子等。

风险表征:在暴露评估和毒性评估的基础上,采用健康风险评估模型计算土壤和地下水中单一污染物经单一暴露途径的致癌风险和非致癌危害商、单一污染物经所有暴露途径的总致癌风险和非致癌危害指数、所有污染物经所有暴露途径的总致癌风险和非致癌危害指数,进行不确定性分析。

土壤和地下水风险控制值的计算:在风险表征的基础上,判断计算得到的风 险值是否超过可接受风险水平。如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结果未超过可接受风险水平,则结束风险评估工作;如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结果超过可接受风险水平,则计算土壤、地下水中关注污染物的风险控制值;如调查结果表明,土壤中关注污染物可 迁移进入地下水,则计算保护地下水的土壤风险控制值;如调查结果表明,地下水中关注污染物可迁移进入周边水体,则计算保护周边水体的地下水风险控制值;根据计算结果,综合提出关注污染物的土壤和地下水风险控制值。

2 初步和详细调查概况

2.1 土壤调查结论

经过筛选,送检的278件土壤样品中,重金属(砷、镉、铜、铅、汞、镍、钴、钒、锌、铍、锑)均有检出,六价铬未检出,其中砷、钴存在超标现象;砷的超标点位S7-3.0S15-3.02件样品;超标率(是指超标点/检测点数的比率)为1.36 %;超标倍数(是指检测数值-筛选值/筛选值)分别为0.110.17。钴的超标点位 S20-2.51件样品;超标率(是指超标点/检测点数的比率)为2.85 %;超标倍数(是指检测数值-筛选值/筛选值)为0.04

重金属的检出原因推测为该地块内工业企业较多,企业在生产加工以及原料在存储过程中存在泄露、散落等,引起金属超标;其中S7位于原希日博司塔金属有限公司打磨车间、机械加工生产车间,金属产品检在生产、打磨过程中会产生重金属砷超标,具体原因有待进一步调查分析;S15超标点位于福升肥料厂北院生产车间西侧,家具厂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引起砷超标;S20钴超标为污水管道附近且具自强化工厂较近,企业在生产原料涉及含钴元素,废物中也可能涉及到钴的污染迁移至本地块,从而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详细调查阶段针对在地块内呈分散状分布,针对初步查调时期的砷、钴的超标点进行异常排查。结果表明均为单点异常,可进行排除不做进一步的评价。

地块的205件土壤样品中VOCs有检出分别为甲苯、乙苯、间,-二甲苯、苯乙烯、邻-二甲苯、异丙苯、正丙苯、1,3,5-三甲基苯、叔丁基苯、1,2,4-三甲基苯、氯乙烷、溴甲烷、二氯甲烷、顺式-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苯、2-氯甲苯、4-氯甲苯、1,4-二氯苯、1,2-二氯苯、氯仿;其中2-氯甲苯、4-氯甲苯超出规定筛选值,检出点位主要为W1W2W3W7S1S2S3S4S9S12S14S15。超标点集中在W2点,其中2-氯甲苯超标样品为W2-1-8.0W2-1-11.02件样品;超标率(是指超标点/检测点数的比率)为1.36 %;超标倍数(是指检测数值-筛选值/筛选值)为4.540.854-氯甲苯超标样品为W2-1-8.0W2-1-11.02件样品;超标率(是指超标点/检测点数的比率)为1.36,超标倍数(是指检测数值-筛选值/筛选值)为4.750.88,烯、芴、菲、蒽、荧蒽、芘、苯并[a]蒽、䓛、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苯并[g,h,i]苝、萘16种,其中超标污染物有二苯并[a,h]蒽、苯并[a]2种,苯并[a]超出点S17-0.2;超标率(是指超标点/检测点数的比率)为0.68%;超标倍数(是指检测数值-筛选值/筛选值)分别为15.9二苯并[a,h]蒽超出点S17-0.2;超标率(是指超标点/检测点数的比率)为0.68%;超标倍数(是指检测数值-筛选值/筛选值)分别为3.29。超标点位均集中在S17单点。

上述有机物检测结果数值均有高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DB11/T811-2011)及《美国EPA 区域筛选值》2019中的居住用地筛选值,表明该地块内土壤环境存在有机污染物超标现象。有机物的检出原因推测为该地块内工业企业在生产加工以及原料在存储过程中存在泄露、散落等,引起有机物超标。

地块送检的102件土壤样品中,其中有4种有机农药检出分别为治螟磷、甲拌磷、联苯菊酯、氯氰菊酯,其中甲拌磷在W2点检出值超出《美国 EPA 区域筛选值》(2019)居住用地筛选值;超标率(是指超标点/检测点数的比率)为1.61 %;超标倍数(是指检测数值-筛选值/筛选值)为1.4。表明该地块内土壤环境存在有机磷农药超标现象,W2位于与农药股份公司地块相接部位、甲拌磷是污染地块-农药股份公司的特征污染因子,故以为该地块迁移至此。

送检的70件土壤样品中,其中氰化物未检出,氟化物均有检出,其中氟化物2个点超出相应筛选值,本次氟化物的检测主要针对地块南部,超标点为均位于地块南侧与自强化工厂相接;化工厂原料、产品及生产过程涉及氟化物。

送检的199件土壤样品中,其中石油烃检出样品8件。检出率4.0%,主要集中在S17点,其中S17-0.2点位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超标率(是指超标点/检测点数的比率)为0.68%;超标倍数(是指检测数值-筛选值/筛选值)为0.61S17点位于道路中央,垃圾堆放以及道路基层、面层的封层采用沥青油或沥青乳液等都可能造成石油烃的检出、超标。

需要指出本次送检的2件堆土壤样品中,重金属有检出共6种(砷、镉、铜、铅、汞、镍),其他未检出,但检出值远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均未检出。pH均值8.45。结果表明地块内堆土在当前状态下未受到污染。

2.2 地下水调查结论

重金属:送检的42件地下水样品中,其中有8种重金属有检出(镍、铜、砷、镉、汞、钴、锌、六价铬),铅未检出,只有砷元素1项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V类水质标准限值。表明该地块内地下水环境存在重金属超标现象。超标样品分别为XW1-1W1-3属潜水层上部及中部,XW1W1两个点位为于与农药股份公司地块连接处,该地原为东西走向的露天排水沟,后期为外排管道,推测超标物与地下管道渗漏有关。

有机物:根据地下水检测报告可知,送检的37件地下水样品中,有机物检出20,包括苯、甲苯、乙苯、邻,间,-二甲苯、苯乙烯、异丙苯、1,3,5-三甲基苯、叔丁基苯、1,2,4-三甲基苯、仲丁基苯、顺式-1,2-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氯苯、2-氯甲苯、4-氯甲苯、1,4-二氯苯、1,2-二氯苯、4-甲基苯酚;其中甲苯、乙苯、邻,间,-二甲苯、2-氯甲苯、4-氯甲苯6种检测因子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水质标准限值、《美国 EPA 区域筛选值》(2019“Tapwater”标准限值。表明该地块内地下水环境存在有机物超标现象。

地块内企业较多,地块周边与农药股份公司地块、自强化工厂相连,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加工、生产过程中均涉及到该类有机物,尤其是农药股份公司地块风险评估报告中均涉及以上污染物。

有机农药类:本次送检的41件样品中,2种有机农药类有检出分别为甲拌磷、联苯菊酯,其中甲拌磷在XW2W2两个点位存在超标现象,超标率(是指超标点/检测点数的比率)为25%;超标倍数(是指检测数值-筛选值/筛选值)2.1-88.67

超标样品均集中在XW2W2点,各层位水中均有分布,特别是W2-1XW2潜水层的下层超标值最高,向上依次递减。与土壤中甲拌磷超标的深度大致相同。XW2W2两个点位为于与农药股份公司地块连接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及后期工业均涉及到该污染因子,根据农药股份公司地块风险评估结果中均涉及以上污染物,故W2点位超标物均来自农药股份公司地块。同时甲拌磷集中在在8-11米处,推测有两种可能性:首先8-11米均以粉土为主,渗透性,吸附性较强,甲拌磷的密度为1.167,在水中更集中分布于下层。再者XW2W2两个点位靠近管道,有可能为深部管道的泄露所致。

氰化物、氟化物:送检的23件水样中,氰化物未检出、氟化物全部有检测出,检出率100%。检出及超标样品均集中在W7点,超标率(是指超标点/检测点数的比率)为16.6%;超标倍数(是指检测数值-筛选值/筛选值)0.17。表明该地块内地下水环境存在氟化物超标现象,超标污染物均发布在潜水层上部,W7点位靠近自强化工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含氟化合物,且在自强化工厂场地调查报告中氟化物均有检出。故氟化物的出现来自自强化工厂地块。

石油烃(C10-C40):送检的37件地下水样中,有6件样品检出并超标,且集中在XW2W2两个点,其检出值均高于20204月颁布的《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石油烃0.6mg/L标准限值。超标率(是指超标点/检测点数的比率)分别为16.2%;超标倍数(是指检测数值-筛选值/筛选值)4.58-20.6。表明该地块内地下水环境存在总石油烃超标现象超标,点位分布于地块北部与农药厂地块相接,XW2W2两个点靠近地下管道可能发生泄露,生产过程中均涉及到油脂类从而引发石油烃超标。

送检的42件地下水样品中,水质常规项检出13项依次为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以CaCO3计)、挥发酚、CODMn 、氨氮、亚硝酸盐氮、钾、钠、钙、镁、硫酸根、氯化物、重碳酸根,其中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中IV类水质标准限值的为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以CaCO3计)、挥发酚、CODMn、氨氮,钠、硫酸根、氯化物8项。本次送检的地下水样品pH值在6.778.13之间变化,平均值7.50,地块地下水整体呈偏碱性。

2.3 地表水调查结论

送检的1件地表水样品中常规项指标及重金属均有检出,但检出值远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 类水质标准,其他未检出,pH 7.86呈偏碱性。上述结果表明地表水不存在污染现象。

3 危害识别

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20199月)等相关要求,将土壤及地下水中污染物检出浓度超过其对应筛选标准的污染物,确定为关注污染物,通常可认为该物质对人群等敏感受体具有潜在风险,需结合地块未来用地规划、地块水文地质条件、污染物空间分布情况、未来受体的具体暴露特征等因素,对这类超过风险筛选值或标准值的污染物进行风险评估。

3.1 关注污染物的判定

根据初步和详细调查结果可知,地块内土壤样品中苯并[a]芘最大值(9.34mg/kg)直接超过第一类用地管控值(5.5mg/kg),对人体健康通常存在不可接受风险,应当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

地块内土壤样品中2-氯甲苯、4-氯甲苯、氟化物、甲拌磷、二苯并[a,h]蒽和石油烃(C10-C40)共6项指标超过对应风险筛选值,需要启动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水平。

地下水样品中砷、苯、甲苯、乙苯、邻,,-二甲苯、2-氯甲苯、4-氯甲苯,甲拌磷、氟化物、石油烃(C10-C40)共10项指标超过对应标准值,需要启动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水平。

3.2 污染源分析

根据本次调查结论:地块内土壤污染物均来自周边地块的迁移。地块北侧:与天津农药股份有限公司地块相接,土壤污染物2-氯甲苯、4-氯甲苯,甲拌磷均为天津农药股份有限公司地块的特征污染物;地块南侧:与自强化工厂地块相接,调查结果显示土壤主要污染物为氟化物,与本地块形成对应。

同样地块内地下水污染物亦来自周边地块的迁移扩散,地块北侧:地下水污染物为砷,苯系物,2-氯甲苯、4-氯甲苯,甲拌磷,石油烃(C10-C40),除砷以外其他均为天津农药股份有限公司地块C6-1地下水的特征污染物一致(当时的地下水中石油烃执行旧版标准);地块南侧:与自强化工厂地块相接,调查结果显示地下水主要污染物为氟化物,与本地块形成对应。

3.3 受体分析

依据相关标准的限值规定,并结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的具体要求,本地块未来用地规划类型为居住用地,因此本报告将该项目地块整体作为第一类用地进行评估。第一类用地下,儿童和成人均可能会长时间暴露于地块污染而产生健康危害。对于致癌效应,考虑人群的终生暴露危害,一般根据儿童期和成人期的暴露来评估污染物的终生致癌风险;对于非致癌效应,儿童体重较轻、暴露量较高,一般根据儿童期暴露来评估污染物的非致癌危害效应。

4 暴露评估

4.1 暴露途径分析

暴露情景是指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地块污染物经由不同暴露途径迁移和到达受体人群的情况。《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规定了2 类典型用地方式下的暴露情景,即以住宅用地为代表的第一类用地(简称第一类用地)和以工业用地为代表的第二类用地(简称第二类用地)的暴露情景。本地块未来用地规划类型为居住用地,因此本地块应按照第一类用地类型进行评估。

根据地块内地层水文地质分布变化,将整个地层进行概化,概化为5层,分别为第1层(0~3 m,主要位于杂填土层和素填土层)、第2层(3~6m,主要位于粉黏层和粉土层)、第3层(6~7.2 m,主要位于黏土),第4层(7.2~12.6 m,主要位于粉粘层和粉土层),第5层(主要位于粉粘层粉质黏土层,12.6m以下)。

4.2 暴露参数

在考虑暴露参数时,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要求,选取各层浓度最大值作为暴露浓度。土壤中土壤浓度按照对应污染物浓度最大值选取,计算对应暴露量。地下水采用关注污染物的浓度最大值作为暴露浓度,计算对应暴露量。

在计算地块风险水平时,考虑到污染物致癌效应和非致癌效应的区别,对于致癌效应和非致癌效应的评估按照不同的公式和参数进行计算。土壤有机质含量、土壤容重、土壤含水率及土壤颗粒密度等土壤性质参数通过调查期间水文地质调查报告中相关数据选取,选取实测参数使风险评估结果更贴近地块实际情况;表层污染土壤层厚度、下层污染土壤层埋深、下层污染土壤层厚度、地下水埋深、地下水混合区厚度等污染区域参数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过程中取样检测得出;其它参数主要依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中的推荐值确定。

5 毒性评估

毒性评估是在危害识别的基础上,分析关注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效应,包括致癌效应和非致癌效应,确定与关注污染物相关的参数,包括参考剂量、参考浓度、致癌斜率因子和呼吸吸入单位致癌因子等。参数优先选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中的参数。

6 风险表征

本项目的风险表征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要求,并利用第一类用地类型公式评价地块污染物对人体的健康风险。

风险表征过程提出的风险控制值这一概念是基于可接受致癌风险为10-6及危害商为1的基础,低于风险控制值的地块基本能满足土地使用要求。

6.1 风险计算

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要求,结合暴露评估和毒性评估的结果,分别获得地块内土壤中污染物在不同暴露途径下的暴露量和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效应,计算土壤污染物经各种暴露途径的致癌风险值。在此基础上,利用导则推荐公式计算得出该地块污染物的综合致癌风险值。本次风险评估计算利用2020412日更新的《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电子表格》以及2020109日更新版的两个版本分别计算。

6.2 风险计算结果

由地块风险水平结果可知:

土壤:

1、二苯并[a,h]蒽致癌风险大于10-6,对人体健康存在风险;

2、氟化物、2-氯甲苯、4-氯甲苯、甲拌磷非致癌危害商大于1,对人体健康存在风险;

3、石油烃中C22-C40段危害商大于1,对人体健康存在风险;

4、苯并[a]芘最大值(9.34mg/kg)直接超过第一类用地管控值(5.5mg/kg),对人体健康通常存在不可接受风险。

地下水

1、苯的致癌风险大于10-6,对人体健康存在风险;

2、石油烃(C10-C40)在C10-C12C13-C16段,非致癌危害商大于1,对人体健康存在风险。

其他超标污染物致癌风险和非致癌危害商均可接受。

7 风险评估结论

本次风险评估基于人体健康风险的考虑,分别对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关注污染物进行风险评估,得出以下结论。

土壤样品中苯并[a]芘最大值(9.34mg/kg)直接超过第一类用地管控值(5.5mg/kg),对人体健康通常存在不可接受风险,应当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

土壤中超标污染物二苯并[a,h]蒽、石油烃(C10-C40)、氟化物、2-氯甲苯、4-氯甲苯、甲拌磷应考虑经口摄入土壤、皮肤接触土壤、吸入土壤颗粒物、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下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表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下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的暴露途径,二苯并[a,h]蒽、石油烃(C22-C40)、氟化物、2-氯甲苯、4-氯甲苯、甲拌磷均对人体存在健康风险,需进行修复。

地下水中超标污染物砷、苯、甲苯、乙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2-氯甲苯、4-氯甲苯、氟化物、甲拌磷、石油烃(C10-C40)应考虑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途径、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的暴露途径。经风险评估,地下水中超标污染物苯、石油烃(C10-C40)中的(C10-C12)和(C13-C16)对人体存在健康风险,需进行修复。其他超标污染物致癌风险和非致癌危害商均可接受。

8 风险管控或修复

8.1修复目标值确定

8.1.1 土壤

1)采用风险评估模型进行反算,推导本场地评估范围内各区域未来规划为第一类用地情境下土壤中风险超过可接受水平污染物的基于保护人体健康的建议修复目标。

2)以《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

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作为土壤修复目标值。《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没有的物质采用风险评估模型反算结果、《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DB11/T 811-2011)居住用地筛选值和美国EPA 居住用地筛选值三者中较大值为修复目标值。

3根据前期调查结论:地块内土壤污染物均来自周边地块。地块北侧:与天津农药股份有限公司地块相接,土壤污染物2-氯甲苯、4-氯甲苯、甲拌磷均为天津农药股份有限公司地块的特征污染物,其中甲拌磷的修复目标值为13mg/kg,与本地块修复目标值一致;地块南侧:与自强化工厂地块相接,氟化物的修复范围几乎覆盖整个地块,氟化物的修复目标值为3100mg/kg与本地块修复目标值一致。

8.1.2 地下水

本次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Ⅳ类水标准限值,同时因为本次调查实验室无法区分芳香烃和脂肪烃,因此以石油烃(C10-C40)来作为石油烃的修复指标较为稳妥。

地下水采用《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规定的地下水石油烃标准限值作为场地建议修复目标值。最终确定地下水污染物修复目标值苯0.12mg/L石油烃(C10-C40mg/L

8.2修复范围及工程量

8.2.1 划分原则

1、根据地块土地规划用途类型划分修复范围,本项目地块未来规划用地为第一类居住用地,故将采用第一类用地修复标准进行修复范围的划分。

2、分层分污染物划定原则:根据土壤分层调查结果,考虑不同的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程度,分层确定每种污染物修复范围。

3、清洁点法原则:采用插值法确定超过修复目标的范围,在此范围基础上,根据周边清洁点(未超过筛选值),划定最终修复范围。

8.2.2 土壤修复工作量

为合理估算修复土方量,实际指导修复清挖工作,根据实验室取样检测(清洁点)范围进行划定,将4层污染物污染范围叠加,划定土壤修复范围,地块污染物至潜水含水层。总土方量为6538.023m3,本项目仅关注地块内污染,地块外可能存在土壤、地下水污染,暂不作为关注对象。

8.2.3 地下水修复工作量

本项目地块未来规划用地为第一类居住用地,故将采用第一类用地修复标准进行计算修复面积,地下水修复范围详见下图。地下水苯及石油烃(C10-C402种污染物需要进行修复。在地块边界设置止水帷幕的情况下,地块地下水受影响的面积为 4397.763m2。根据W2点的稳定水文平均2.40m,确定水的平均厚度为9.70m

9 结论及建议

9.1评估结论

1、根据初步和详细调查结果可知,地块内土壤样品中苯并[a]芘最大值(9.34mg/kg)直接超过第一类用地管控值(5.5mg/kg),对人体健康通常存在不可接受风险,应当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

地块内土壤样品中2-氯甲苯、4-氯甲苯、氟化物、甲拌磷、二苯并[a,h]蒽和石油烃(C10-C40)共6项指标超过对应风险筛选值,需要启动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水平。

地下水样品中砷、苯、甲苯、乙苯、邻,,-二甲苯、2-氯甲苯、4-氯甲苯,甲拌磷、氟化物、石油烃(C10-C40)共10项指标超过对应标准值,需要启动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水平。

2、本次风险评估基于人体健康风险的考虑,分别对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关注污染物进行风险评估,得出以下结论。

土壤样品中苯并[a]芘最大值(9.34mg/kg)直接超过第一类用地管控值(5.5mg/kg),对人体健康通常存在不可接受风险,应当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

土壤中超标污染物二苯并[a,h]蒽、石油烃(C10-C40)、氟化物、2-氯甲苯、4-氯甲苯、甲拌磷应考虑经口摄入土壤、皮肤接触土壤、吸入土壤颗粒物、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下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表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下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的暴露途径,二苯并[a,h]蒽、石油烃(C22-C40)、氟化物、2-氯甲苯、4-氯甲苯、甲拌磷均对人体存在健康风险,需进行修复。

地下水中超标污染物砷、苯、甲苯、乙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2-氯甲苯、4-氯甲苯、氟化物、甲拌磷、石油烃(C10-C40)应考虑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途径、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的暴露途径。经风险评估,地下水中超标污染物苯、石油烃(C10-C40)对人体存在健康风险,需进行修复。其他超标污染物致癌风险和非致癌危害商均可接受。

3采用风险评估模型进行反算,推导本场地评估范围内各区域未来规划为第一类用地情境下土壤中风险超过可接受水平污染物的基于保护人体健康的建议修复目标。最终确定本地块土壤修复目标值如下:苯并[a]芘为0.55mg/kg、二苯并[a,h]蒽为0.55mg/kg2-氯甲苯为1600mg/kg4-氯甲苯为1600mg/kg、氟化物为3100mg/kg、甲拌磷为13mg/kg、石油烃(C22-C40)为826mg/kg。地下水修复目标值:苯为0.12mg/L,石油烃(C10-C40)为0.6mg/L

4为合理估算修复土方量,实际指导修复清挖工作,根据实验室取样检测(清洁点)范围进行划定,将4层污染物污染范围叠加,地块污染物至潜水含水层。土壤修复总面积3404.212m2总土方量为6538.023 m3

地下水中苯、石油烃(C10-C402种污染物需要进行修复。在地块边界设置止水帷幕的情况下,地块地下水受影响的面积为4397.763m2。根据W2点的稳定水文平均2.40m,确定水的厚度平均为9.70m

本地块是基于未来规划为第一类用地和未来地下全部开挖情景下进行的风险评估,计算过程中选取的实测参数由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期间现场采集样品检测所得。

9.2建议

1、建议尽快开展地块修复工作。在地块修复前,应采取必要措施,对地块进行风险管控。在修复过程中,加强环境管理,制定风险管控措施。

2、加强地块环境管理。地块内建构筑物尚未全部拆除,应严格做好地块环境管理工作,拉设警戒线及警示牌,禁止附近居民和无关人员进入地块。地块内应减少扰动,防治污染物进一步挥发扩散。

3、加强地块内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开挖土壤的管理,原则上地块内污染土壤在修复工作启动前不得外运。建筑物拆除应做好防护预案。

4、针对地下水中甲苯、乙苯、邻,,-二甲苯、2-氯甲苯、4-氯甲苯、甲拌磷等污染物虽然本次计算为可接受,但遵守保守原则后期一并抽出修复处理。在地块后续修复过程中,所产生的基坑降水和修复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砷、甲苯、乙苯、邻,,-二甲苯、2-氯甲苯、4-氯甲苯、甲拌磷、氟化物等指标处理达标排放时应满足《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中三级标准。

5、在后期修复工作中修复面积的拐点坐标以天津90坐标系为准(前期提供的资料为天津90坐标系)。

6、本报告是基于有限的资料、数据、工作范围、时间周期、项目预算及目前可以获得的调查事实而做出的专业判断。本报告中的修复建议只能作为指导性说明使用而不适合作为直接的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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