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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北路街七零七社区党群服务中心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项目

2019-9-29 14:35| 发布者: 政工部| 查看: 2128| 评论: 0

摘要: (主要内容) 1. 概况 1.1 项目概况 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北路街七零七社区党群服务中心项目地块,未来规划用地性质为服务设施用地(党群服务中心)。 地块位于天津市红桥区,本次调查面积808.2平方米,约合1.21亩 ...

(主要内容)

 

    1. 概况

    1.1 项目概况

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北路街七零七社区党群服务中心项目地块,未来规划用地性质为服务设施用地(党群服务中心)。

地块位于天津市红桥区,本次调查面积808.2平方米,约合1.21亩。本次工作四至范围:东至天津津酒集团有限公司,南至18号居民楼,西至空地,北至19/42号居民楼。(见图1-1)。


1-1 调查范围平面图


    1.2 地块及相邻地块现状及历史

1)地块现状及历史情况

本次调查工作开展之前,地块内建设项目正在施工,并且已经完成基坑开挖并建成建筑物基础见图1-2。根据该项目施工有关人员介绍,地块内部建筑物基坑开挖起始时间为20197月中旬左右。

地块原为平房,主要为居住、生活用品存储使用,平房修建于上世纪80年代左右。地块南北两侧居民楼为中船重工707所家属楼,地块内无生产经营活动。

2)相邻地块现状及历史情况

地块周边1000米范围内历史用地情况较明确,主要为居民区、学校、医院、研究所、酿酒厂及其他公共场所等。

    2. 污染识别结论

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得知,本次调查地块位于中船重工七零七所家属院内,地块周边为居民楼,地块内原为平房,主要用于居住以及日常生活物品的存储,其他区域为平地,主要用于私家车的停放。

本次调查工作开展之前,地块内已开挖基坑并建成建筑物基础,地块内东部平房仍未拆除,地块西部平房未拆除,地块内北部非基础建设区域为平地,由于地块内大部分区域已经施工,鉴于地块现状情况,存在土壤扰动现象,采样点布设及样品采集将受限制,一定程度上对该地块内污染状况的分析产生影响。

本次调查地块范围内历史上曾为居住用地、临时停车场。原居民时期居民生活垃圾散乱堆放、车辆油品的跑冒滴漏及汽车尾气的排放等,这些污染物通过大气沉降、分解、下渗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对本地块土壤及地下水造成影响。主要潜在污染物为重金属,石油烃类,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

地块周边1000米范围内历史用地情况较明确,主要为居民区、学校、医院、研究所、酿酒厂及加油站等场所。居民区日常生活中的生活垃圾的散乱堆放、周边酿酒厂在酿酒过程中原料的运输、破碎、加工等过程中所使用车辆及机械设备可能存在油品的跑冒滴漏等现象;酿酒过程中蒸料阶段早些年代基本靠燃煤提供热量;地块东南部有一处中石化加油站,储油罐长期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密封不严油品泄露的现象,以上过程可能产生的污染物经大气沉降、分解、下渗,通过地下水的迁移等方式可能对本地块土壤及地下水造成影响。主要潜在污染物为重金属、石油烃类、苯系物及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

综合研究分析认为:地块内、外均存在潜在污染源,建议通过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等手段开展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判断该场地是否存在环境污染情况。

    3 场地初步调查

    3.1 初步采样及分析

第二阶段污染确定工作主要以第一阶段污染识别结论为依据,通过现场采样、测试分析等手段进行污染确认,在环境污染识别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土壤的现场采集和样品的实验室分析测试,分析和确认污染识别阶段环境调查所识别的污染是否存在,进而确定污染物的种类、污染分布和污染程度。

全区坚持全面性原则,本地块环境初步调查采用系统布点法相结合的方法布点,采样点位由于在接受该调查工作任务前,地块内大部分区域位置已经完成了基坑开挖及并完成构筑物基础施工工程,鉴于地块现状情况,人员活动密集、各类管道错综复杂及小区来往车辆使用频繁等因素,所以采样点位有所偏移。

本次初步调查工作,共布设3个采样点,均为水土共用采样点。

    3.2 实验室检测

根据本次污染识别结论,并结合全面性原则,确定土壤及地下水样品检测因子,包括:重金属(共7项)、挥发性有机物VOCs(共27项)、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共11项)、石油烃类(C10-C40)

1  土壤、地下水样品检测列表

检测因子

检测项目

重金属

砷、镉、六价铬、铜、铅、汞、镍

挥发性有机物

四氯化碳

1,2-二氯丙烷

氯仿

1,1,1,2-四氯乙烷

氯苯

氯甲烷

1,1,2,2-四氯乙烷

1,2-二氯苯

1,1-二氯乙烷

四氯乙烯

1,4-二氯苯

1,2-二氯乙烷

1,1,1-三氯乙烷

乙苯

1,1-二氯乙烯

1,1,2-三氯乙烷

苯乙烯

-1,2-二氯乙烯

三氯乙烯

甲苯

-1,2-二氯乙烯

1,2,3-三氯丙烷

间二甲苯+对二甲苯

二氯甲烷

氯乙烯

邻二甲苯

半挥发性有机物

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

石油烃类

C10-C40

    4. 风险筛选

    4.1 筛选标准

土壤样品筛选标准选择:由于本地块未来规划为服务设施用地,为满足该地块未来规划用途,土壤污染物筛选标准采用《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标准。

鉴于该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使用,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类水标准以及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标准《ScreeningFor Environmental Concerns at Sites with Contaminated Soil and Groundwater》非饮用水标准的标准限值进行筛选对地下水样品检出项进行筛选。

    4.2 筛选结果及结论

土壤:经过筛选,送检的12件土壤样品中,重金属(砷、镉、铜、铅、汞、镍)全部检出,六价铬未检出;挥发性有机物及半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6件土壤样品检出石油烃类TPH(C10-C40);地块土壤 pH 值在 8.179.04之间变化,场地土壤整体呈碱性。以上土壤样品重金属、石油烃类检出结果数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标准筛选值。

地下水:经过筛选,送检的3件地下水样品中,4种重金属(铜、镍、砷、铅)有检出,六价铬、汞、镉未检出。其中,铜、镍、铅、砷检出样品件数3件,检出率100%;地下水样品中挥发性有机物及半挥发性有机物检测项均未检出;3件地下水样品检出石油烃类TPH(C10-C40);地块地下水pH值在7.047.53之间变化,地下水偏中性。重金属(铜、镍、铅、镉、砷、汞)的检出值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水质标准限值。石油烃类TPHC10-C40)检出值均低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标准《ScreeningFor Environmental Concerns at Sites with Contaminated Soil and Groundwater》非饮用水标准限值2.50mg/L

    5 初步调查结果分析

    5.1 土壤样品结果分析

本次调查送检的12件土壤样品中,重金属中镍、铜、砷、镉、铅和汞6种元素全部检出(检出率100%),六价铬未检出。重金属的检出原因推测为该地块曾作为居民生活区及车辆临时停放所使用,推测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或建筑垃圾直接或间接接触土壤表层,分解后通过下渗迁移等途径导致重金属的检出。根据检验检测报告结果显示,重金属镍、铜、砷、镉、铅和汞检测结果数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表明该地块内土壤环境不存在重金属超标现象。

本次调查送检的12件土壤样品中,挥发性有机物及半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表明该地块内土壤环境不存在有机污染物超标现象。

本次调查送检的12件土壤样品中,6件样品检出石油烃类TPHC10C40),检出率50%,由于该地块一直为居民生活区及车辆临时停放所使用,生活及车辆使用期间可能存在油品的跑冒滴漏现象,或者在修建小区道路时曾采用沥青油等物质均有可能造成石油烃类的检出。根据检验检测报告结果显示,石油烃类TPHC10-C40)检测结果数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表明该场地内土壤环境不存在石油烃类超标现象。

本次送检的土壤样品 pH 值在8.179.04之间变化,地块内土壤整体呈碱性。

    5.2 地下水调查结果分析

本次调查送检3件地下水样品,重金属(镍、铜、砷、铅)有检出,六价铬、汞、镉未检出。镍、铜、砷、铅检出样品件数3件,检出率100%。地下水中重金属的检出可能是由于地块原为居民生活区,其检出可能为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生活污水所导致。根据检验检测报告结果显示,重金属(镍、铜、砷、铅)的检出结果数值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水质标准限值,表明该地块内地下水中不存在重金属超标现象。

本次送检的3件水样中,检测出石油烃类TPHC10-C40),检出3件,检出率100%。但检测结果数值均低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标准《ScreeningFor Environmental Concerns at Sites with Contaminated Soil and Groundwater》非饮用水标准限值,表明该地块内地下水中不存在石油烃类TPHC10-C40)超标现象。

本次调查地块内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表明该地块内地下水中不存在有机污染物超标现象。

    6 结论及建议

    6.1 初步调查结论

1、地块污染识别结论

1)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得知,本次调查地块位于中船重工七零七所家属院内,地块周边为居民楼,地块内原为平房,主要用于居住以及日常生活物品的存储,其他区域为平地,主要用于私家车的停放。

本次调查工作开展之前,地块内已开挖基坑并建成建筑物基础,地块内东部平房仍未拆除,地块西部平房未拆除,地块内北部非基础建设区域为平地,由于地块内大部分区域已经施工,鉴于地块现状情况,存在土壤扰动现象,采样点布设及样品采集将受限制,一定程度上对该地块内污染状况的分析产生影响。

本次调查地块范围内历史上曾为居住用地、临时停车场。原居民时期居民生活垃圾散乱堆放、车辆油品的跑冒滴漏及汽车尾气的排放等,这些污染物通过大气沉降、分解、下渗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对本地块土壤及地下水造成影响。主要潜在污染物为重金属,石油烃类,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

地块周边1000米范围内历史用地情况较明确,主要为居民区、学校、医院、研究所、酿酒厂及加油站等场所。居民区日常生活中的生活垃圾的散乱堆放、周边酿酒厂在酿酒过程中原料的运输、破碎、加工等过程中所使用车辆及机械设备可能存在油品的跑冒滴漏等现象;酿酒过程中蒸料阶段早些年代基本靠燃煤提供热量;地块东南部有一处中石化加油站,储油罐长期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密封不严油品泄露的现象,以上过程可能产生的污染物经大气沉降、分解、下渗,通过地下水的迁移等方式可能对本地块土壤及地下水造成影响。主要潜在污染物为重金属、石油烃类、苯系物及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

综合研究分析认为:地块内、外均存在潜在污染源,建议通过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等手段开展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判断该场地是否存在环境污染情况。

2、地块调查结论

本次地块环境调查采用系统布点法方式进行采样点位布设,但由于地块现状条件影响,点位布设时有所偏移。共布设采样点3个,均为土壤及地下水所共用,经现场采样和实验室检测分析,具体结果如下:

1)土壤调查结论

结合地块未来用地规划,土壤检测结果数值采用《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进行筛选,本次调查工作送检的12件土壤样品中,重金属除六价铬未检出,砷、镉、铜、铅、铬和汞全部检出;送检样品中6件样品检出石油烃类TPHC10-C40);送检样品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以及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均未检出。

根据实验室检验检测报告结果可知,土壤中重金属(砷、镉、铜、铅、铬、汞)以及石油烃类TPHC10-C40)检测结果数值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

2)地下水调查结论

地下水检测结果数值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水质标准限值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非饮用水标准限值进行筛选,本次送检的3件地下水样品中,重金属(镍、铜、砷、铅)有检出,六价铬、汞、镉未检出。镍、铜、砷、铅检出样品件数3件,检出率100%;送检的3件地下水样品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均未检出;3件地下水样品中石油烃类TPHC10-C40)有检出。

根据实验室检验检测报告结果可知,地下水中重金属(镍、铜、砷、铅)的检测结果数值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水质标准限值;石油烃类TPHC10-C40)检出结果数值低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标准《ScreeningFor Environmental Concerns at Sites with Contaminated Soil and Groundwater》非饮用水标准限值。

综上所述,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北路街七零七社区党群服务中心项目地块土壤环境状况可接受,无需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符合未来规划用地服务设施用地(党群服务中心)要求。

    6.2 建议

1、本项目地块未来规划用地类型为服务设施用地,地块按照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对污染物进行风险筛选,本报告结论只适用于现有用地规划条件。若地块用地规划条件发生改变,则需要进行重新风险筛选。

2、本项目是基于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对地块开展的环境调查、采样监测和风险筛选,并形成调查结论。在环境调查工作完成和地块开始开发利用期间,业主单位应做好管控措施,避免在此期间地块内产生新的污染。

3、在地块开发过程中也应注意避免对地块造成污染,并应及时进行跟踪观测。比如在地块将来建设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现有污染物存在需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进行管控并及时上报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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