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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桥区石洞子沟路北26号(J05-06)北方综合楼项目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 (主要内容)

2019-08-02| 发布者: 政工部| 查看: 2035| 评论: 0

摘要: 双桥区石洞子沟路北26号(J05-06)北方综合楼项目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主要内容)...
双桥区石洞子沟路北26号(J05-06)北方综合楼项目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
(主要内容)
   ——河北华勘资环勘测有限公司
  1、概况
  1.1项目概况
    对双桥区石洞子沟路北26号(J05-06)北方综合楼项目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工作。调查总面积4767.50平方米,约合7.15亩。四至范围为:东、北至新泰家园小区,西至虹云岭路,南至石洞子沟路。地块未来规划用地性质为:第二类用地中的商业用地。
    此次调查区范围及拐点坐标见图1-1及表1-1。

    本次场地调查的对象包括目标区域内的土壤。
    土壤调查范围包括场地内的表层土壤和深层土壤,回填层作为表层土壤进行调查。
  1.2地块土地使用历史
    本次调查范围内在2006年之前一直为市废旧物资购销公司,地块内北部为办公区,南部少量堆积过废旧金属。
  1.3场地土地利用现状
    2006年为承德市北方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地块内北部房屋废弃至今,局部堆有少量建筑垃圾。南部为回收站,主要堆积废旧金属。
  1.4用地未来规划
    该地块未来规划为第二类用地中的商业用地。
  2、污染识别结论
    本次调查地块历史上作为回收站使用至今,场地类型属于北部办公用地,南部购销回收站,以收购、销售废旧金属为主,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对地块内的土壤造成污染,潜在污染物主要为重金属、苯系物、石油烃(C10—C40)等。
    本次调查地块周边800m范围内的潜在污染源包括:壳牌石洞沟加油站、蓝宇加油站,周边企业在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油滴可能通过大气沉降等途径,而对本次调查地块的土壤造成污染,潜在污染物包括重金属、石油烃(C10—C40)。
    通过调查分析,地块潜在污染物种类包括重金属、苯系物、石油烃(C10—C40)。因此,需要开展第二阶段土壤环境调查工作。
    综上考虑,初步认为场地内外均存在潜在污染源,建议通过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等方式开展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判断该场地是否存在环境污染。
  3、现场采样及样品检测
  3.1采样点位布设
    第二阶段环境调查工作主要进行污染确认,在环境污染识别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土壤及地下水样品的现场采集和样品的实验室分析测试,分析和确认污染识别阶段环境调查所识别的污染是否存在,进而确定污染物的种类、污染分布和污染程度。
    初步采样调查是在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基础上,对场地内不同位置、不同深度的土壤进行采样,并对样品进行检测分析,调查本项目场地内是否存在污染物超过筛选值相应标准的情况。若存在污染物超筛选值情况,则进一步分析其种类和污染的程度。
    为证实第一阶段污染识别结果,初步查明场地是否受到污染及受污染程度,本项目在场地内共布设5个工程地质钻孔。
按照《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要求,参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自2018年1月1日实施),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法,对该场地进行土壤采样点布设
  3.2样品检测指标与分析
    初步调查依据全面性原则,本次检测项目在污染识别的潜在污染物基础上,增加《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基本检测项,具体检测指标为pH、重金属10项(六价铬、镍、铜、砷、镉、铅、汞、锌、锰、锡)、VOC、SVOC、有机农药类、石油烃类。
    依据《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以及第一阶段场地调查结果,分析测试地下水样品检测指标为10项重金属(六价铬、镍、铜、砷、镉、铅、汞、锌、锰、锡)、VOC、SVOC、石油烃和 pH。
  3.3筛选结果及结论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标准、《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DB11/T811-2011)中的商服用地标准、《美国EPA 通用土壤筛选值》筛选值标准对土壤样品进行筛选;具体结论如下:
  (1)土壤
    共送检23件土壤样品,其中,重金属和无机物检测结果均未超过风险筛选值;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类检测结果均未超过风险筛选值。
    土壤调查结果表明,地块内部无需对本次的检测因子进行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调查评估结论
    本次地块环境调查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结合系统布点法,进行布点采样,共布设5个工程地质钻孔。具体结果: 
  (1)土壤调查结论 
  (1)送检的23个土壤样品平均pH值8.46,该地块的土壤呈碱性。
  (2)送检的23件样品中,镍、铜、砷、镉、铅、汞、锌、锰、锡均有检出,六价铬未检出,但检测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标准、《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DB11/T811-2011)中商服用地标准、《美国EPA通用土壤筛选值》中用地标准,表明该场地内土壤环境不存在重金属污染。
  (3)送检的23件土壤样品中,部分样品检测出少量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主要为苯系物与多环芳烃,但检测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中第二类用地标准,表明该场地内土壤环境不存在有机污染物污染。
  (4)送检的23件土壤样品中,有7件样品检测出石油烃类C10-C40,检出率30.43%,但检测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标准,表明该场地内土壤环境不存在石油烃类污染。
    综上所述,双桥区石洞子沟路北26号(J05-06)北方综合楼项目地块内土壤样品检出物质的浓度符合相应标准的限值规定,因此,不再开展更为详细的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调查结果 表明该地块符合商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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